<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您的位置:首页>检察业务

        新媒体时代的阳光检务

        时间:2015-06-08  作者:孙吉祥  新闻来源: 山东省东阿县检察院检察长  【字号: | |

          “阳光检务”就是检察机关通过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以实现检务工作公正、公开、高效、清廉的一项重要检察制度。2013年10月,高检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全面推进检务公开,这是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制度性安排。在新形势下,只有全面构建、完善、推行“阳光检务”,把检察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正确运行,增加工作透明度、才能拉近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增强司法公信力,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一、信息化对检务公开提出的新要求

          随着新兴传播媒介快速发展,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公众参与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如果我们的执法信息不及时公开,就可能产生各种质疑,给司法工作造成极大的被动和损害,因此,在新媒体条件下,推行检务公开刻不容缓。

          (一)网络民意日益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推行开放、透明的检务公开刻不容缓。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不断通过互联网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充分体现了中国党和政府在重视网络监督、把握社情民意方面做出的巨大努力。在此背景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必须乘势而上,适应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检务公开。

          (二)网络监督渐趋常态化,人民群众对检务公开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当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人们几乎都选择网络曝光,网络监督已经成为畅达民意、维护权益、鞭挞腐败的便捷而有效的手段。尤其是“躲猫猫”、邓玉娇案、“嫖宿幼女案”、段磊网络举报被检察机关以诽谤罪提起公诉等涉法涉检的网络舆情,对检察机关办理个案形成了很大的网络监督压力,个别案件甚至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不仅要求结果公正,还要求执法过程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对检察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检察活动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期待更加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

          (三)网络舆情有从虚拟空间向现实空间蔓延趋势,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易受干扰。正是由于互联网的普及,中国已经锻造出一个新的舆论形成机制,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进而成为舆论的制造者。另一方面,舆论的形成机制呈现出聚合化、实时化、跨地域的趋势,大规模、全国性的舆论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产生,并演变为公共事件。由于网络空间中法律道德的约束较弱,在缺乏必要自律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偏激和非理性,群体盲从与冲动,甚至演变为网络审判,肆意怀疑、诋毁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当前检务公开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阳光检务现有措施主要依据检察信息公开等,公开手段主要包括检察开放日、案件查询以及依靠网络媒体的检民互动,仅仅这些还远远不够,或者说还没有真正达到推行阳光检务的实质所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网络宣传的形式不够多样,手段不够丰富。检察机关开展网络宣传的形式仍然比较传统,拘泥于原有的信息发布、新闻传播等模式,所依托的阵地往往也是有数的几个专业网站,与社会主流门户网站的沟通联系较少。同时,对于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案件办理进展、社会敏感案件处理的情况等,未能做到及时公开,网络宣传停留于“谁发布谁关注”的阶段,加之我们主动发布的信息往往过于简短,不够全面,因此造成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不够信任。

          (二)检察网站权威信息平台的作用不突出,知名度不高。就目前的情况看,我们的检察网站还不能担负起网络宣传主阵地的使命,主要表现为网站知名度不高、点击率偏低、实用性不强、互动功能不完善、检务公开不到位等方面,与人民群众对于了解检察机关、认知检察工作的期待和需求还有一定差距,起不到通过发布权威信息,推行检务公开的作用。

          (三)缺乏开展网络宣传的专业化人才队伍。网络宣传的特点决定了它是区别于传统宣传方式的,那么网络宣传的创造者即宣传人员也是应该和传统宣传人员在思想上、技能上、沟通方式上有所区别。目前,检察机关内部从事网络宣传的人员也逐渐增多,但是真正熟悉网络宣传规律、掌握网络宣传技巧、善于利用网络维护和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检察人员却相对缺乏。

          三、当前检务公开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已经逐步认识到应当积极利用互联网与人民群众互动交流,为人民群众服务,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将互联网作为信息时代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沟通的重要桥梁和载体以及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但是,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机关一个新生事物,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当然,也是不可避免的,主要表现为以下:

          (一)对检务公开在思想观念上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的院仍未将检务公开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工作发展不够规范,有的流于形式;有的公开形式单一,有的仅局限在控申部门,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和侦查监督等部门,没有有效推进;有的检察人员对检务公开不重视甚至有抵触情绪,满足于埋头苦干,做不到抬头看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惰性思维仍然存在,对于公开习惯于照本宣科的旧有模式,认识不到推行检务公开是当前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渠道。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和有效开展,影响了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了解,有的甚至被群众误解,给检察工作带来被动。

          (二)资金短缺,对检务公开保障不力。近年来,检察机关对于检务公开的投入力度逐年增大,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利用互联网加强检务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检察机关上下合力,进行全方位的保障。然而,由于资金的局限,大多数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形式多是停留在每年的某个月、某月的某个宣传日,某项法律出台的某个时节,开展重大活动的某个时机,不能做到检务公开的全天候、全领域,全员性,在时间、地点、人员上都不同程度的存有盲区。检务公开也就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让某些人了解,相对于大部分人民群众来说,还没有被完全吸收。要做到检务公开家喻户晓,人人熟知,势必要保证检务公开的全领域、全员性、经常性、长期性,如经常性的电视广告,图片展览等,而所有这些,均需要有一定的资金作保障。

          (三)特权思想作祟,群众与检察机关处于信息权的争夺状态。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知情权应当是检务公开的题中应有之意,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然而实际操作中却刚好相反,很多社会公众需要知道或者澄清的信息,被种种理由无限期推迟发布,从而造成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屡受质疑。从根本上讲,存在这一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少部分检察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的“特权思想”在作祟,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当作是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把掌握相关信息看成是显示自己权力存在的象征。存在这一现象一方面是对自己办理的案件或处理的事件缺乏足够的自信心;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当前检察机关检务公开主渠道不畅通,使得一些检察人员在检务公开面前望而却步。

          四、信息化条件下推行检务公开的对策和建议

          为了能够确保检察机关更好地利用互联网加强检务公开、开展检察宣传、加强舆情监控,从而达到提升执法公信力的目的,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改正认知偏差,更新执法理念。检察机关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引导干警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消除怕开展检务公开增加工作负担、怕妨碍正常工作、怕有损检察权威等种种不愿公开的顾虑,教育干警不能把"检务公开"当成额外负担,更不能使"检务公开"流于形式,而是要深入广泛的宣传"检务公开"的内容,使检察人员对检务公开的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从“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的根本性转变,将办案过程中检察权的行使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推动检务公开工作“从职责公开向工作公开、从执法结果公开向执法过程公开、从内部公开向对外公开”的转变,认真扎实地落实检务监督的要求,让群众更加满意。

          (二)搭建“四个平台”,拓宽公开渠道。检务公开内涵丰富,公开内容涉及检察工作方方面面,公开对象包括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和公开对象的广泛性,决定了公开载体和平台不能是单一的、固定的,而应当是多样的、开放的,必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顺应群众的要求,本着便民利民原则,不断创新公开载体和平台,做到全面公开、立体公开。我们认为,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需求,本着便民、利民原则,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检务公开中的作用,应该着力搭建“四个平台”。一是拓展实体平台,改造升级,引进信息化,建成集信访接待、案件管理、便民服务为一体的一站式检务公开大厅,群众在这里可以举报投诉、法律咨询、查询案件、预约接待、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等。二是丰富传统媒体平台,加强与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联系,联办专栏节目、制作专题片、定期播发检察工作情况,通过检察机关主动发声,为人民群众了解检察工作创造条件。三是创新专项活动平台,以检察开放日、“四进”活动、举报宣传周等为依托,增强检务公开的针对性。四是搭建新媒体平台,以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微视、手机报为依托,为检察工作与百姓交流搭起互动桥梁。

          (三)强化“四个功能”,巩固发展好检察门户网站作用

          巩固发展好检察门户网站的作用,融权威性、互动性、实用性、亲民性为一体;同时,积极开拓社会网络资源为我作用,实现“互利双赢”。一是强化互动交流功能,尝试依托社会网站开展深度合作,不定期输送检察人员做客网站直播间,就热点话题与网民共同讨论,提高检察机关宣传活动的公众参与度。二是强化信息传递功能,建立检察长信箱,建立高效、权威、稳妥的民意传递渠道,确保收集民意的渠道始终畅通。三是强化民意征询功能,不定期开展网上调查,对于检察机关即将出台的便民措施、重大改革事项等在网络上开展问卷调查,听取民众意见建议;对于检察机关一些已经实施的工作举措或征求群众意见的工作报告,在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通过公开相关内容,确保民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实现。四是强化形象展示功能,在原有的对于队伍建设、检察文化等方面宣传的基础上,加大对于涉及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和侦查的宣传力度,加大对于群众普遍关注的法律监督案件或做法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为检察机关提供展示工作业绩、树立良好形象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