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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谟拉比法典》与医患关系

        时间:2018-07-16  作者:  新闻来源: 人民法院报  【字号: | |

            编者按  法学与医学同样都是伴随人类发展史不断变迁的学科,既独立存在,又相互交叉,共谋人类的安康与幸福。法官与医师,既要客观理性地研究,又需主观经验的判断。为了厘清医学与法律的关系,以历史的眼光观察医学与法律错综复杂的关系,本版特开辟医疗法律史专栏,探究医疗与法律的深层相关性。敬请关注。

         

            巴比伦与汉谟拉比国王

         

            《汉谟拉比法典》是完整流传下来的一部古代法典,系古代巴比伦人法律文化的杰出典范。通常,医疗法律史会追溯到这部法律,因为《汉谟拉比法典》已经有了医患法律关系的记载。

         

            汉谟拉比于公元前18世纪当上了国王,此前,巴比伦只是一个小镇。汉谟拉比国王大兴土木,巴比伦从一个小镇变成了一个宏伟的城市。汉谟拉比是一个讲究效率的统治者,他建立了官僚机构,收敛租税,中央集权。赶走了侵略者后,巴比伦在南美索不达米亚平原上建立了起来。

         

            巴比伦第一帝国最重要的成就,就是编纂了《汉谟拉比法典》。法典受到苏美尔法律、阿卡达法律和亚述法律的影响,并在它们的基础上改进。此法典是汉谟拉比国王驱逐外邦、建立帝国后下命令编制的。

         

            1901年,摩尔根和谢尔在苏萨的一根石柱上发现《汉谟拉比法典》雕刻。此后,雕塑作为战利品被收藏,现陈列于卢浮宫。

         

            《汉谟拉比法典》的一般特点

         

            《汉谟拉比法典》追求平等,但是,偏见依然存在。法律划分了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惩罚和正义也并非平等。量刑的幅度,依赖于犯罪人和受害人的身份和性别。巴比伦的社会阶层有三:财主、自由人和奴隶。不同身份,给予的刑罚不同。高阶层的人攻击低阶层的人,处罚较轻;自由人之间的攻击,则讲究平等。

         

            后世说,《汉谟拉比法典》最着名的规定,是说“自由人毁坏另外一个自由人的眼,他也要被毁其眼。自由人折断另外一个自由人的骨,他也要被折其骨。”如果一个人毁坏了另外一个自由人的眼或者折其骨,他应该赔偿受害人一枚金明纳。如果一个人毁坏另外一个自由人所属奴隶的眼或者折其骨,他要支付奴隶主购买奴隶一半的价格。

         

            法典的规定也体现了男女不平等。同等情况下,男人免予处罚,而女人则会受到惩罚。男人可以与他们的仆人和奴隶有染,而已婚女子与人通奸,则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医患关系的法律规则

         

            《汉谟拉比法典》有专门的法条规定医患关系:医生杀了富人,要砍下医生的手;如果杀的是奴隶,则只需要经济上的赔偿。具体规定有:

         

            215.如果内科医生用刀进行大切割手术,治愈其病者,或者利用手术刀开肿瘤,治愈其眼者,医生应得银子十舍客勒。

         

            217.病者为自由民的奴隶,则奴隶的主人应给医生银子二舍客勒。

         

            218.如果内科医生用刀进行大切割手术,使病人因此致死,或者用手术刀开肿瘤,他就要被挖眼睛,或被砍断手。

         

            219.如果内科医生在自由人所属奴隶身体里切割手术,并致其死亡,他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用另一个奴隶代替这一个奴隶。

         

            221.医生为自由民治疗折骨,或医治肿胀,治疗成功,病人要给医生银子五舍客勒。

         

            222.病者为穆什钦努之子,则给医生银子三舍客勒。

         

            《汉谟拉比法典》对罗马法的影响

         

            古巴比伦国已经不复存在,但是《汉谟拉比法典》石柱保存了下来。作为世界上第一部完整且保留下来的古代法典,《汉谟拉比法典》的地位不容质疑。在巴比伦原址土地上,后来有过波斯,还有过罗马,更有过伊斯兰。

         

            法律史上,罗马法当属最为着名。《汉谟拉比法典》对罗马法有多大的影响,难以判断。两者时间差距太远,相去千年。但是,罗马法史学家认为,古代巴比伦的法律是古罗马帝国法律的一个来源,特别是古罗马法的商事法律部分。

         

            古罗马法已经有了医患关系的规定,这里,以帝国晚期的《优士丁尼国法大全》为例:

         

            J4.3.6 如果医生为你的奴隶动手术,忽视了治疗,奴隶因此死亡,医生就要承担过失的责任。

         

            J4.3.7 无经验也是一种过错,例如,医生手术水平低劣,或用错了药,杀死了你的奴隶。

         

            往前追溯到古罗马法学家的论述:

         

            盖尤斯d9.2.8:医生错误用药,适用相同的原则。即使手术良好,但是疏于事后的治疗处置,医生不能免除责任,他因为过错而承担责任。

         

            乌尔比安coll.12.7.7:如果一个医生手术适当,而另外一个医生粗心护理(则应该分别处理,不同主体承担不同的责任,护理的医生承担过错责任)。

         

            乌尔比安d1.18.6.7:不能因为人的自然死亡而对医生提出指控,医生缺乏经验而做错事,应该受到指控;欺骗处于危险中的人,医生的罪行不能以人性脆弱为借口而不受到处罚。

         

            乌尔比安d9.2.7.8:普罗库罗斯认为,如果一个医生给一个奴隶做了不妥当的手术,那么就可以对他提起雇佣的诉讼或阿奎利亚法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