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山西省检察院抗诉的张某、宋某与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近日经山西省高级法院审理,最终作出撤销原判、刘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搬离并归还房屋的判决。拿到判决书后,张某夫妇专程来到山西省检察院对承办检察官刘志坚表示感谢。
2009年8月25日,张某夫妇从案外人任某手中购买了位于太原市晋源区某小区住宅楼房屋一套,并于同年9月20日将购房人变更为其子小张,案涉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小张与小杨于2016年2月3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产归小张所有。2017年10月小张病故,前妻小杨将房屋卖给了刘某,刘某又将其转卖给案外人经营养生馆。
2018年9月26日,张某夫妇向太原市晋源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刘某立即搬离和归还案涉房屋,并赔偿其损失。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依法属于须进行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范围,但张某夫妇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房屋进行了不动产权属登记,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张某夫妇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故判决驳回张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张某夫妇上诉后,二审法院也以张某夫妇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合法取得相应物权权能,无法确认案涉房屋的权属状态为由,维持了原判。张某夫妇申请再审后,法院裁定驳回了二人的再审申请。
张某夫妇申请监督后,2020年8月,太原市检察院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请山西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与任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案涉房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张某虽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但已取得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用益物权,该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根据张某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小张与小杨的《离婚协议书》,录音光盘等证据,可证明案涉房屋与小杨无关和刘某侵占该房屋的事实。该案非所有权权属之争,不以取得所有权证书为必要条件,终审判决驳回张某夫妇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同年10月,山西省检察院依法向山西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全部采纳省检察院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决并予以改判,有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