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社会治安、经济民生、农业农村三大领域违法犯罪和突出问题打击整治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社会治安、经济民生、农业农村三大领域,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持续加强对三大领域中严重影响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违法犯罪和突出问题的整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有力打击震慑违法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切实防范化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类风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一
姚某某开设赌场立案监督案
本案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文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案件中,发现文某某的上线姚某某也涉嫌开设赌场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未对姚某某立案侦查。经审查后,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核实姚某某身份,调取其涉嫌开设赌场犯罪的相关证据。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姚某某进行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将文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与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并案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案的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主动履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全,发挥了检察职能。
案例二
刘某某、何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本案中刘某某、何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产地证明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从河南某供应商处购进鲤鱼2800余斤售出,后经有关部门检验,该批鲤鱼不符合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实行一体化办案模式,将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体考虑,建立了刑事案件与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衔接办案机制,将惩罚性赔偿措施引入刑事案件中,在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提出了惩罚性的赔偿诉讼请求,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
付某某非法经营案
本案被告人付某某是一名农资经营户,其在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销售多种兽药,非法获利2万余元。该案是检察机关在排查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线索中发现,付某某涉嫌刑事犯罪,遂向农业农村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函,要求将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对付某某适用认罪认从宽制度,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其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加强对农资安全的保护,帮助农资经营户依法规范经营,保障农民安心生产。